Sunday, October 14, 2007

有一种尴尬叫“主动求刑”

有一种尴尬叫“主动求刑”
文章提交者:风雪不留痕 加帖在 律师之窗 【凯迪网络】 http://www.kdnet.net

 新闻回放:《信息时报》昨日报道:近日,深圳市警方在落实“轻罪打击机制”方面有重大突破,即公交公安分局对2次及2次以上扒窃作案、屡教不改而又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盗扒窃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,最低1年,最长可达4年,有效惩治和震慑了盗扒窃违法犯罪活动。

  应该说,深圳市警方的这一创新举措,并非特殊形势下“从重从快”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治诉求,而是在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》里都找得到严格的法律依据的。

  不过,看似重拳出击的举措,很有可能遭遇当事人“主动求刑”的巧妙回避。不妨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:江西有个小偷四年前偷了两根项链,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,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,但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,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劳教决定,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最终,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偷的诉讼请求,认为小偷已构成盗窃罪,确实该去坐牢(2007年8月23日《法制日报》)。

  听起来是奇闻,说起来是笑谈,但这样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。事实上,小偷放弃劳动教养的惩戒去积极争取刑法的惩处,也是基于自利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。从时间跨度上来说,劳动教养一般是1—3年,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1年。相比较而言,刑法中五大主刑中的管制、拘役甚至有期徒刑都会在如此长的“刑期”面前相形见绌。管制虽然在期限上没有“优势”,但其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显然更轻,而拘役最长刑期不过1年。即便是被判处有期徒刑,还有3年以下,或者缓刑等可能性。

  深圳警方的“重大突破”,会不会遭遇如上述案例中小偷“主动求刑”的尴尬呢?这种可能完全存在。由是观之,如何确保劳动教养走出公安机关主导的行政化模式,如何实现其与刑罚的顺利衔接,都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刻不容缓的工作。(志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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